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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鼓励公务员离岗创业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22日   阅读次数:2355次  
昨日上午,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正式开幕。多部民生法规提交会议审议,其中包括《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修正草案)、《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内容引人关注。

  事业单位人员离岗位创办企业,将享受省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中小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可以全额计入管理费用。《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昨天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与提交前相比,草案多处作出新的改动。

  公务员创业享受优惠待遇

  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在省内创办中小企业的,将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其中工龄达到20年的,经批准可以参照提前退休的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昨天提交审议的该草案修改建议稿,与修改前相比,增加了鼓励公务员创业的内容,规定“事业单位技术人员要求离岗位在省内创办企业的,将可以享受省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同时对原内容进行了不少修改,要求各地改善创业环境,开展创业服务,对初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的,一次性免收登记注册等有关行政性收费;对失业人员创办的;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创办的及其他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落实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并主动帮助其办减、免税。

  境外投资可获政策扶持

  中小企业如果到境外经营,还可以享受一定的奖励政策,这是草案修改后的另一个新的内容,省人大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省必然有许多企业走向国外,对其发展进行扶持,有利于其快速发展。草案修改稿因此规定,鼓励中小企业招商引资、扩大出口、到境外投资以及跨国经营,开展加工贸易、服务贸易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允许到境外投资的带料加工装配中小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将获利后5年内的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支持中小企业创立企业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并被列为过重点支持的名牌出口商品的企业,省政府将给予奖励,为使中小企业的发展空间更大,今后,凡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没有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进入,依法从事有关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

  技术开发费可抵扣应纳税

  与修改前相比,修改后的条例明显增加了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内容,明确规定我省将鼓励中小企业增加技术创新投入,开发新产品,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可以全额计入管理费用,并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经国家、省确认的中小企业生产的新产品,自确认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省级新产品二年内,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比例返还给中小企业。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以无形资产创办中小企业的,其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依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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