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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征收率敲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新文件明确了“对纳税人未能完整、准确提供房产原值凭证或其他费用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核定征收,合肥市征收率为住房转让收入的1%”。文件强调,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个人住房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重新购房免税有补充
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唯一家庭生活用房指夫妻双方同时只拥有一套生活用房。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或购买住房后,一年内转让原有住房的,对其转让原住房的所得,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部分或全部减免个人所得税。
新文件补充: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前后1年内,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重新购房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规定,对其出售的自有住房的所得,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公有房原值参照计算
关于自建房建造费用和拆迁安置房的房原值的确认。省地税局有着明确规定,即个人转让自建房屋时,不能完整、准确提供建造费用凭证的,其建造费用按当地经济适用房和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确定,也可按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房屋基准价确定;个人因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房屋,其原值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价款、交纳的相关费用、所支付或补偿的货币确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注明房产价款的,其原值按拆迁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确认的价格确定。
此次合肥市地税局下发的文件对于公有住房的房屋原值,有了具体核定标准,“已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的房屋原值,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文件规定,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参照市价格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公开发布的价格确定。
先买后卖与先卖后买
个人购买住房后,1年内转让原有住房的,新文件明确,“给予部分或全部减免个人所得税”,具体按照合地税[2005]199号文件的规定,开具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
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入市局开设的专用账户,并向纳税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1年内重购新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全部或部分退还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