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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政府批准,决定 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归还未收回的开仓借粮占用贷款。借粮贷款归还前的银行利息,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进行清算后由粮食风险基金拨补。 归还贷款任务分担的具体办法是:对尚未完成借粮收回任务的市、县,以2004年核定收回借粮任务(已扣除第一次减免数量)的60%为考核指标,收回借粮进度低于60%的部分,由市、县财政负责归还贷款,其余未收回借粮占用贷款由省财政负责归还;收回借粮进度已达到(或超过)60%的,市、县不再承担归还贷款任务,剩余的未收回借粮占用贷款由省财政负责归还。承担归还贷款任务较多的市、县,分两年负担。其他市县一律在2006年归还全部贷款。(冯珉 章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