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宏观经济
《实施细则》所指专项担保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专项安排的省级外贸促进政策资金,主要用于为中小出口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担保资金承担损失最高限额,不超过专项担保资金本金总额。专项担保资金采用两种运作模式,一是通过担保机构运作模式,即省商务厅、财政厅与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进行合作;再者是与银行直接合作模式,即与徽商银行进行合作。
《实施细则》规定,申请贷款担保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必须在我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有一定的出口规模;企业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较好,员工队伍较为稳定,组织架构较为完整。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产品适销对路。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资料真实可信;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企业信用较好,无不良贷款记录,无偷税、骗汇、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此外,还要满足担保集团、银行按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