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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转让可减免税 省城二手房个税细则出台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24日   阅读次数:576次  
上周,省地税局出台了我省二手房转让个税实施细则。昨天,经过几天的调研,合肥市地税局正式对外公布了省城个人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细则。细则对市民关心的个税征管、已购公有住房参照的经济适用房价格、个人住房先买后卖和先卖后买的税收处理、非产权人重新购房等问题都一一明确。其中,对于合肥市民转让个人住房时,无法提供原值凭证的二手房,合肥市地税部门将统一按照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税。

  核定征税税率为1%

  国家税务总局在其下发的关于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中明确了两个征税原则,即法定征收和核定征收。

  所谓法定征收,是指二手房转让除去购房成本和合理费用后的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对此,合肥市地税局出台的操作细则中规定,合肥市的核定征收税率为住房转让收入的1%。

  已购公房原值参照价确定

  今年7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指出,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其中已购公有住房的原值是指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原值中参照的经济适用房价格问题,合肥市操作细则规定将参照合肥市价格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公开发布的价格确定。

  部分转让可减免税

  实施细则中,减免税收的内容最受市民关注。省地税局上周出台的我省执行细则放宽了税收减免条件。其中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或购买住房后,一年内转让原有住房的,对其转让原住房的所得,按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给予部分或全部减免个人所得税。

  对此,合肥市操作细则对个人住房先买后卖和先卖后买的税收处理问题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个人购买住房后,1年内转让原有住房的,给予部分或全部减免个人所得税,按照合地税[2005]199号文件的规定,开具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核定通知单。

  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买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8号)规定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入合肥市地税局开设的专用账户,并向纳税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全部或部分退还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将建立个人纳税保证金登记台账。

  而对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的税收减免问题,合肥市操作细则中规定,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前后1年内,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重新购房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3]123号)的规定,对其出售的自有住房的所得,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李世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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