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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徽州“义男”考论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06日   阅读次数:3508次  
---汪庆元

    明代徽州农村“义男’,颇为盛行。传统观点认为“义男’,即奴仆或变相奴仆。而从黄册底籍等文书资料看,农民和地主家庭均有蓄养义男者,类似奴仆的义男只是义男的属性之一。一些自耕农、佃农家庭收养义男并立为户主,义男和义父家庭的结合具有社会互助性质。在徽州这样宗族势力强大的地方,义男作为异姓继承者存在其间,表明宗族势力统治的松解。明中叶以后,在国家修正的法律条文中,承认了农民家庭义男的财产继承权和人身自由,这是明代社会变迁在法律制度层面的一种反映,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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